萤石网络: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40号)核准,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萤石网络”或“发行人”或“公司”)2022年12月2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每股人民币28.77元的发行价格公开发行112,5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款计人民币3,236,625,0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共计人民币89,149,764.15元后,公司实际收到上述A股的募集资金人民币3,147,475,235.85元,扣除由公司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21,365,252.83元(不包括发行费用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12月22日全部到账,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德师报(验)字(22)第00614号验资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或“持续督导机构”)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萤石网络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前述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金公司将对其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保荐机构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
| 法定代表人 | 陈亮 |
| 保荐代表人 | 王健、黄雨灏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 公司的中文名称 | 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的外文名称 | Hangzhou EZVIZ Network Co.,Ltd. |
| 公司证券代码 | 688475.SH |
| 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3月25日 |
| 公司注册资本 | 78,750.0000万元 |
| 公司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启智东街188号 |
| 公司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启智东街188号 |
| 公司法定代表人 | 蒋海青 |
| 董事会秘书 | 曹静文 |
| 邮政编码 | 310000 |
| 联系电话 | 0571-86612086 |
| 传真 | 0571-86939713 |
| 电子信箱 | ir@ezviz.com |
| 公司网址 | www.ezviz.com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萤石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7、对公司重要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调整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13,718,854.84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6,109,983.02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截至2024年11月30日,萤石智能制造重庆基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92,498.69万元,占该项目募集资金计划投入总额比例约51.53%。结合当时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为将“萤石智能制造重庆基地项目”的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2024年12月调整为2025年12月,调整原因主要为由于建设过程中受外部客观环境因素影响,项目现场施工建设安排延缓,萤石智能制造重庆基地项目实际建设进度未达预期,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延期。2024年12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萤石智能制造重庆基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期。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四)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
2025年4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约定双方就存款、结算、综合授信及其他金融服务开展业务合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为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与公司同受电科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监事会进行审议。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部分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部分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对“萤石智能制造重庆基地项目”、“新一代物联网云平台项目”、“智能家居核心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和“萤石智能家居产品产业化基地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萤石智能制造重庆基地项目”节余募集资金部分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合理优化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截至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金公司将对其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陈 亮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王 健 黄雨灏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