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迅股份:关于对合肥中安海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中安创投新兴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查股网  2024-07-30  龙迅股份(688486)公司公告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32号

关于对合肥中安海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

州中安创投新兴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

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合肥中安海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滁州中安创投新兴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4年7月13日,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迅股份或公司)股东合肥中安海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中安)及其一致行动人滁州中安创投新兴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滁州中安)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24年

日至2024年

日,合肥中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72,458股,占公司总股本0.0708%;滁州中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29,472股,占公司总股本

0.0288%;本次减持后,合肥中安和滁州中安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减少至5,113,448股,合计持股比例减少至

4.9994%。本次权益变动前,合肥中安、滁州中安合计持有龙迅股份3,523,90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5.0880%。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权益变动事项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及投资者预期。公司股东合肥中安、滁州中安合计持股比例由5.0880%下降至

4.9994%,但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公司股东合肥中安海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中安创投新兴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