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事前审阅相关会议材料,我们认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调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较为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充足的注册会计师资源,拥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公司已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
我们同意改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戚啸艳2023年10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