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药业: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70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迪药业”或“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85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9,4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合计含税金额61,758,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到账777,642,000.00元。本次股票发行累计发生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79,833,781.03元,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506,826.42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4,073,045.3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13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10Z0012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 截至目前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1 |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 32050174513600001886 | 创新药研发及研发技术中心大楼购买项目 |
2 | 南京安赛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 | 32050159524609999996 | |
3 | 南京艾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 | 32050159524609111111 | |
4 | 扬州艾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 90160188000125327 | 原料药生产研发及配套设施项目 |
5 |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 32050174513609066666 |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三、 本次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由于公司募投项目“整合酶抑制剂药物研发及其临床研究项目”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艾迪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艾迪”)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成都艾迪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具体事项。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开户主体 | 募投项目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成都艾迪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 整合酶抑制剂药物研发及其临床研究项目 |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 1001300001151309 |
四、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一:成都艾迪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甲方二: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1300001151309,截至2023年10月2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整合酶抑制剂药物研发及其临床研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季李华、高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