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药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1号楼4层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联系人 | 季李华、高元 |
联系电话 | 025-83387680、025-8338768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488.SH |
注册资本 | 42,078.28万元 |
注册地址 | 扬州市邗江区新甘泉西路69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扬州市邗江区新甘泉西路69号 |
法定代表人 | 傅和亮 |
实际控制人 | 傅和亮、Jindi Wu |
联系人 | 刘艳 |
联系电话 | 0514-8209023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0年7月7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7月20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0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15日披露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15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15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16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持续督导期间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 |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与培训,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 |
项目 | 工作内容 |
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主要培训内容包括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 202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保荐机构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并督促发行人配合现场检查,积极认真完成相关问题整改。 |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完善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内控规章制度。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4,073,045.39元,投资于原料药生产研发及配套设施项目、ACC008III/IV期临床项目等项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结余29,620.91万元,其中已计入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3,762.84万元(其中2023年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858.67万元),已扣除手续费8.45万元(其中2023年手续费1.89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的金额为25,866.52万元。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2020-2023年度,保荐机构分别出具对发行人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认为发行人不存在违规使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情形。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关联交易、限售股上市流通、问询函回复等事项,合计发表核查意见和其他持续督导文件61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9)其他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如下: 2020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公告上述事项。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公告上述事项。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间存在现金管理审议空窗期。经查,公司在上述空窗期内使用合计9,3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14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空窗期未审议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2024年1月,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俞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2024〕25号),指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俞克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二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知悉上述情况后,加强对公司的督导力度,进一步督导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 |
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导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除2021年存在现金管理审议空窗期以外,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除2021年存在现金管理审议空窗期以外,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艾迪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艾迪药业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艾迪药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