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药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查股网  2024-04-24  艾迪药业(688488)公司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迪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于2024年4月11日-4月12日对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针对艾迪药业实际情况制订了 2023年度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为顺利实施本次现场工作,提高现场工作效率,切实履行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合证券以邮件方式将现场检查事宜通知公司,并要求公司提前准备现场检查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2024年4月11日-4月12日,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团队采取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询问、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形式,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在内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艾迪药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

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同时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完整。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艾迪药业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披露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查阅了公司及各子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账务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艾迪药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查阅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间存在现金管理审议空窗期,公司在上述空窗期内使用合计93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14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空窗期未审议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除上述情形以外,艾迪药业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部分募投项目使用进度慢于预期,公司相应进行了信息披露。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艾迪药业已按照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进行了规范;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公司主要客户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大幅缩减了向公司采购乌司他丁粗品及尤瑞克林粗品等规模,艾迪药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建议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关注募投项目进度情况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

2、建议公司重点关注2023年度继续亏损情形,与重要客户销售合同签署与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一轮的合作协议谈判续签,与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的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公允独立,核心产品HIV创新药物商业化推进情况等,争取早日扭亏为盈。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独立性、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