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药业: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
月
日披露了《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傅和亮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主体”)拟自2026年
月
日起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自2026年3月4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30,0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130.47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增持主体名称 | 傅和亮 |
| 增持主体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是?否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是?否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
| 增持前持股数量 | 2,750,925股 |
| 增持前持股比例(占总股本) | 0.65% |
上述增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股东名称 | 增持前持股数量(股) | 增持前持股比例 |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 |
| 第一组 | 傅和亮 | 2,750,925 | 0.65% | 1、傅和亮与JindiWu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12月23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傅和亮先生实际控制广州维美投资有限公司、JindiWu女士实际控制維美投資(香港)有限公司、AEGLETECHLIMITED;2、2015年12月23日,傅和亮与傅和祥、巫东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
| 广州维美投资有限公司 | 94,500,000 | 22.46% | ||
| 維美投資(香港)有限公司 | 77,693,400 | 18.46% | ||
| AEGLETECHLIMITED | 16,200,000 | 3.85% | ||
| 傅和祥 | 13,179,944 | 3.13% | ||
| 巫东昇 | 2,713,664 | 0.64% | ||
| 合计 | 207,037,933 | 49.20% | -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 增持主体名称 | 傅和亮 |
| 增持计划首次披露日 | 2026年3月2日 |
| 增持计划拟实施期间 | 自2026年3月2日起6个月内 |
| 增持计划拟增持金额 | 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含) |
| 增持计划拟增持数量 | 不适用 |
| 增持计划拟增持比例 | 不适用 |
| 增持股份实施期间 | 2026年3月4日至2026年7月31日 |
| 增持股份结果、对应方式及数量 | 2026年3月4日至2026年7月31日,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30,052股 |
| 累计增持股份金额 | 人民币1,130.47万元 |
| 累计增持股份比例(占总股本) | 0.17% |
| 增持计划完成后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 | 207,767,985 |
| 增持计划完成后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占总股本) | 49.38%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实际增持数量是否达到增持计划下限?是?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30,0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7%,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130.47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三、其他说明
、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披露义务。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进行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上网公告附件《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