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越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496 证券简称:清越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8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9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昆山市高新区晨丰路188号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VIP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7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7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360,000,000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360,000,00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80.00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80.00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高裕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孙剑先生主持;
2、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3人,其中董事长高裕弟、董事梁子权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张小波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穆欣炬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1.01 | 《选举高裕弟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360,000,000 | 100.00 | 是 |
1.02 | 《选举梁子权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360,000,000 | 100.00 | 是 |
1.03 | 《选举孙剑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360,000,000 | 100.00 | 是 |
2、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2.01 | 《选举韩亦舜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360,000,000 | 100.00 | 是 |
2.02 | 《选举耿建新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360,000,000 | 100.00 | 是 |
3、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3.01 | 《选举吴磊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360,000,000 | 100.00 | 是 |
3.02 | 《选举浦斌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360,000,000 | 100.00 | 是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01 | 《选举高裕弟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1,600,000 | 100.00 | ||||
1.02 | 《选举梁子权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1,600,000 | 100.00 | ||||
1.03 | 《选举孙剑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1,600,000 | 100.00 | ||||
2.01 | 《选举韩亦舜 | 21,60 | 100.00 |
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0,000 | ||||||
2.02 | 《选举耿建新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1,600,000 | 1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议案2、议案3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议案1、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迪、施沛威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6日
? 报备文件
1、《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