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元亨: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27  利元亨(68849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3-091转债代码:118026 转债简称:利元转债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披露了《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公司因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由中信证券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民生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地南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0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2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8.85元,募集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854,7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保荐费后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791,729,575.47元。另扣减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33,170,347.60元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8,559,227.87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25日全部到位,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6月25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566274_G01号《验资报告》。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66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面值总额为人民币95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保荐费人民币6,674,528.3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943,325,471.70元。另扣减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3,391,037.75元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9,934,433.95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28日全部到位,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10月28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1566274_G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地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地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开户行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账号截至2023年6月9日募集资金余额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75290014151066614.7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440501718737000011534,322.7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20080208292002277707,790.2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10864000001091757139.35
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地南支行80020000016463724901.17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截至2023年6月9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在开户行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账号截至2023年6月9日募集资金余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20080208292006956575.4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108640000011473402.1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400600788016000001824,534.2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3931101001007454282.0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752900141510606486.5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440501718737000014031.5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665276434957981.7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811090101280151618820,072.13
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地南支行800200000190447668.05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中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国威、夏晓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