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元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6-22  利元亨(688499)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元亨”或“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5月2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04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0,000股,并于2021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66,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88,0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70,029,020股,占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79.5784%,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7,970,980股,占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0.421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799,419股限售股已于2022年1月4日上市流通;部分限售股15,400,948股已于2022年7月1日上市流通;部分限售股6,000,000股已于2023年4月3日上市流通;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1,441,441股已于2023年7月3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6户,对应股票数量为65,518,673股,占公司截至2024年6月20日股本总数的53.00%,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65,518,673股,将于2024年7月1日起上市流

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2023年1月6日,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归属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公司股本增加304,362股,公司总股本由88,000,000股增加至88,304,362股。2023年4月28日,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利元转债”进入转股期,截至2023年6月12日,因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公司股本增加130股。公司“利元转债”于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6月19日因公司权益分派停止转股。截至2023年6月19日,公司总股本由88,304,362股增加至88,304,492股。

2023年6月20日,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19日公司股本88,304,492股为基数,每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0.4股,合计转增股份35,321,797股,截至2023年6月20日,公司总股本由88,304,492股增加至123,626,289股。

自2023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20日,因“利元转债”转股,增加股本38股,截至2024年6月20日,公司总股本为123,626,327股。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2024年6月20日,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其他变化。

综上所述,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2024年6月20日,公司股本由88,000,000股增至123,626,327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变动为65,518,673股,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占截至2024年6月20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3.00%。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惠州市利元亨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公司不得减持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5)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不因本公司不再作为利元亨股东而终止。

2、实际控制人卢家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申报离职,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终止,亦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3、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弘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奕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卡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昱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单位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65,518,673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65,518,673股,限售期为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1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限售股数量(股)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1惠州市利元亨投资有限公司56,143,25245.41%56,143,2520
2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弘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900,3113.15%3,900,3110
3卢家红3,303,0752.67%3,303,0750
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奕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06,2341.14%1,406,2340
5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卡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17,3880.42%517,3880
6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昱迪投资248,4130.20%248,4130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65,518,67353.00%65,518,6730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月)
1首发限售股65,518,67336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利元亨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