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慧辰: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23  *ST慧辰(688500)公司公告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52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刘晓葵、何伟、李永林、江一、马少平、洪金明、张文丽、张海平、何晓曼、武云川、朱逢佳、余秉轶:

经查,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辰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6月,慧辰股份收购北京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唐普华)48%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慧辰股份参股的公司。2020年12月,慧辰股份进一步收购信唐普华22%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慧辰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信唐普华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20年7 月13日披露的《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以及首发上市后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信唐普华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销售合同的方式,在4 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导致慧辰股份2018年虚增利润555.3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33%。

2019年,信唐普华等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

的方式,在5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

721.70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8%;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增利润1,785.8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16%。

2020年,信唐普华等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10个项目中虛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4,396.8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29%;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增利润6,096.1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0.69%。2021年,信唐普华等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6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424.1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9%;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1,721.1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6.45%。受2018年至2021年相关项目影响,慧辰股份2022年多计坏账损失、商誉减值等,虚减利润10,496.2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9.84%。

慧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2021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们作为慧辰股份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慧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2007年《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2021年《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2021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深刻吸取教训,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