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和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林椿楠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候选董事会秘书资格备案,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相关素质,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任职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二)《关于拟参与认购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参与认购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和协同性,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助于提升公司的产业布局能力和整体竞争力。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参与认购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拟参与认购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三)《关于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白银期货、期权合约交易业务,有利于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原材料银价大幅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莉、纪超一、罗英梅
2023年6月6日
(本页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 |
王 莉 |
2023年6月6日
独立董事签字: | |
纪超一 |
2023年6月6日
独立董事签字: | |
罗英梅 |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