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和材料: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和材料”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聚和材料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04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0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10.00元,并于2022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11,910,734股。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3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111,910,734股变更为165,627,886股,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调整为73.96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除上述事项外,截止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海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冈本珍范(OKAMOTOKUNINORI)、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
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劳志平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期情况
公司自2022年12月9日上市,公司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6月8日)股票收盘价73.16元/股,低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73.96元/股,触发上述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 与公司关系 | 持有股份数量(股) | 原股份锁 | 现股份锁 |
直接持股
直接持股 | 间接持股 | 合计 | 定到期日 | 定到期日 | ||
刘海东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 18,321,438 | 1,263,892 | 19,585,330 | 2025年12月9日 | 2026年6月9日 |
冈本珍范(OKAMOTOKUNINORI) |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 3,700,000 | 3,700,000 | 2025年12月9日 | 2026年6月9日 | |
朱立波 | 公司股东 | 1,480,000 | 1,382,894 | 2,862,894 | 2025年12月9日 | 2026年6月9日 |
蒋欣欣 | 公司股东 | 1,033,515 | 1,033,515 | 2025年12月9日 | 2026年6月9日 | |
张晓梅 | 公司股东 | 1,033,515 | 1,033,515 | 2025年12月9日 | 2026年6月9日 | |
敖毅伟 |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 731,153 | 162,898 | 894,051 | 2025年12月9日 | 2026年6月9日 |
李浩 | 董事、副总经理 | - | 1,479,630 | 1,479,630 | 2025年12月9日 | 2026年6月9日 |
樊昕炜 | 董事、副总经理 | - | 755,638 | 755,638 | 2025年12月9日 | 2026年6月9日 |
姚剑 | 董事 | - | 347,264 | 347,264 | 2025年12月9日 | 2026年6月9日 |
李宏伟 | 监事会主席 | - | 153,992 | 153,992 | 2025年12月9日 | 2026年6月9日 |
李玉兰 | 监事 | - | 62,847 | 62,847 | 2025年12月9日 | 2026年6月9日 |
黄莉娜 | 监事 | - | 224,545 | 224,545 | 2025年12月9日 | 2026年6月9日 |
黄小飞 | 监事 | - | 740,370 | 740,370 | 2025年12月9日 | 2026年6月9日 |
蒋安松 | 董事会秘书(离任) | - | 740,370 | 740,370 | 2025年12月9日 | 2026年6月9日 |
劳志平 | 公司股东 | 1,480,000 | 1,480,000 | 2025年12月9日 | 2026年6月9日 |
注:公司董监高李浩、樊昕炜、姚剑、李宏伟、李玉兰、黄莉娜、黄小飞、蒋安松间接持股系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宁波鹏季、宁波鹏翼、宁波鹏曦、宁波鹏骐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股东已遵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出具的承诺,就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事项自愿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公司相关股东本次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