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辰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查股网  2023-12-02  索辰科技(688507)公司公告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1)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4)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5)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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