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朋微: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1  芯朋微(68850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3-059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2日,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朋微”)公告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38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7,904,986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54.1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8,838,792.4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8,955,125.2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59,883,667.23元。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8月25日出具了苏公W[2023]B06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运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及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近日,公司及国泰君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户银行及国泰君安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泰君安简称为“丙方”,签署的三方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乙方、丙方就原监管协议第一条作出以下变更:

原内容:“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变更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本补充协议是各方签订的原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原监管协议其余条款均继续适用。本补充协议与各方以往就本补充协议有关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或安排有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3、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4、如果本补充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5、本补充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6、本补充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其子公司、开户银行与国泰君安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简称为“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泰君安简称为“丙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乙方、丙方就原监管协议第一条作出以下变更:

原内容:“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变更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本补充协议是各方签订的原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原监管协议其余条款均继续适用。本补充协议与各方以往就本补充协议有关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或安排有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3、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4、如果本补充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

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5、本补充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6、本补充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