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朋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查股网  2023-12-20  芯朋微(688508)公司公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规范运作》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董事与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法规,结合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通讯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12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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