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朋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特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聘任的总经理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相关工作经验可以胜任所聘任的工作,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本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聘任的副总经理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相关工作经验可以胜任所聘任的工作,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本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具备相关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本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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