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朋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4-046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新吴区长江路16号芯朋大厦2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9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9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42,304,514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42,304,514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33.4530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33.4530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
由董事长张立新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42,267,507 | 99.9125 | 37,007 | 0.0875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42,267,507 | 99.9125 | 37,007 | 0.0875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42,267,507 | 99.9125 | 37,007 | 0.0875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6,367,507 | 99.4221 | 37,007 | 0.5779 | 0 | 0.0000 |
2 |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6,367,507 | 99.4221 | 37,007 | 0.5779 | 0 | 0.0000 |
3 |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 6,367,507 | 99.4221 | 37,007 | 0.5779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议案 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议案1、2、3涉及的关联股东易扬波、李海松、易慧敏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康、梁晨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