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69号)的文件核准,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微电子”、“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于 2021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目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国金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 |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
保荐代表人 | 胡洪波、唐宏 |
联系电话 | 021-68826021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511 |
注册资本 | 10,282.9142万元 |
注册地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物联一路233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超 |
实际控制人 | 巨万里 |
董事会秘书 | 杨芹芹 |
联系电话 | 028-63072200-82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日期 | 2021年7月30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
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工作包括: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天微电子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保荐职责期间保荐代表人未发生变更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因发行人对保荐机构或对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3、其他重大事项 |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巨万里先生被国家某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和实施留置,保荐机构发现之后督促公司公告,并及时采取现场走访、查阅资料、网络搜索等措施了解该事项情况及影响,同时持续关注该事项后续进展,督促公司分阶段及时履行该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天微电子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国金证券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募集资金核查、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 | |||
胡洪波 | 唐宏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 ||
冉 云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