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东生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苑东生物”、“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2022年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彭浏用、程杰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4月24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彭浏用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及募投项目建设情况;
2、对公司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3、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等文件;
4、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5、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6、实地走访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对账单等资料;
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董监高承诺履行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苑东生物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经核查,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本持续督导期间,苑东生物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苑东生物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走访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同资料,与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高管进行了访谈沟通。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苑东生物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苑东生物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2022年度业绩情况,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苑东生物自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七)公司及董监高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及董监高等作出的承诺,审阅了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并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苑东生物自上市以来公司及董监高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八)保荐代表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推出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行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同时财政部也相继修订发布了部分企业会计准则,建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继续积极组织学习,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同
时,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合规使用募集资金,持续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持续督导2022年现场检查工作人员认为:
自上市以来,苑东生物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和承诺履行情况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彭浏用 | 程 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