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东生物: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3-12-19  苑东生物(68851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

688513证券简称:苑东生物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Easton Biopharmaceuticals Co.,Ltd.

办公地址:成都市双流区安康路

号,苑东生物

邮编:

610219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 2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7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7

议案2:关于修订暨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 25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

六、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

十二、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8日14:00

2、现场会议地点:成都市双流区安康路8号,苑东生物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3年12月28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5、会议召集人: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颖女士

7、出席会议的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审议会议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暨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读会议表决结果和股东大会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见证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会议结束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已经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实施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不必持有公司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不必持有公司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无故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无故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〇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节 独立董事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
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
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或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第一百一十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叁佰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3.9条、第3.3.14条、第3.3.15条、第4.4.16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二)公司管理层收购;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十四)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五)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六)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3.3.9条、第3.3.14条、第3.3.15条、第4.4.16所列事项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和行使本章程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
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有两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该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有两名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该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一百六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有两名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十)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的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事项,若前述关联交易事项与总经理存在关联关系的,总经理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长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十)决定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事项,若前述关联交易事项与总经理存在关联关系的,总经理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长决定; ……
第一百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3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七)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八)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九)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订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四)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五)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六)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管理工作; (九)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十)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一)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监事会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监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监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相关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 公司如因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 公司如因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由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分析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为了充分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向公司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相关的提案,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及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由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分析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为了充分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向公司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相关的提案,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及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3.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公司应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存
真和邮件沟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公司应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使用计划、预计收益等事项,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7.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和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使用计划、预计收益等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发表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的用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和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十二章 附则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即生效。原《公司章程》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废止。第二百五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原《公司章程》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废止。

注:上述修订中,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目录已同步进行相应调整。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全文。此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议案2:关于修订暨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已经修订,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和新增相关制度。本次修订、制定的公司相关制度列表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修订/制定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制定
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8《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
9《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10《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
1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全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修订/制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