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东生物: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5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形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5月22日以书面方式、电话通知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家裕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占本次监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全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以2024年5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以34.6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8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2.80万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占本次监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全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