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维: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 年2月21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葛志勇先生、李文先生关于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通知。鉴于双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以及2019年4月20日签署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即将到期,为完善公司治理,保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现对公司实质且有效的控制,双方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葛志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11%,通过无锡奥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奥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0.02%;李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7.75%,通过无锡奥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奥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39%。两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7.27%,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葛志勇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文先生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上述双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并于2019年4月20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基于共同理念,经充分沟通协商,葛志勇先生、李文先生于2024年2月21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
二、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双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如双方共同担任董事时,下同)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二)双方应当共同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议案,任一方均不会单独或联合第三方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未经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议案。
(三)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议案,或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提出或投票;如若双方未能或者经过协商仍然无法就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双方一致同意:无条件依据甲方所持意见,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投票。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均承诺不会委托任何第三方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会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设定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持股、隐名转让、股份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权益负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24年5月20日至2027年5月20日,双方在上述期限内均应当保持一
致行动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关于公司股票转让的相关限制性规定。本协议一经签订即不可撤销或变更,除非本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届满。
(六)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法律义务的,对方均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协议取代双方之前就一致行动事项签署的其他协议。
(七)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或修正均应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进行方为有效。
(八)任何一方均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或近似的协议或合同。
三、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葛志勇先生和李文先生。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