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维: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4-047转债代码:118042 转债简称:奥维转债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特维”)拟以募集资金5,0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普乐新能源(蚌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乐新能源”)提供借款,募集资金3,000.00万向控股子公司无锡普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普乐”)提供借款,以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之半导体封装测试核心设备之TOPCon电池设备”。上述借款将由公司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次汇给全资子公司普乐新能源和控股子公司无锡普乐,由各子公司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管理、使用该笔借款,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不超过3年,到期前可提前偿还。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250号”文《关于同意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的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投资者葛志勇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704,608.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8.79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000.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552.8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447.1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22日全部到位,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22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2】D-0030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以及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入以下项目的建设: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 | 30,000.00 | 29,000.00 |
1.1 | TOPCon电池设备(LPCVD设备及硼扩散设备) | 10,000.00 | 9,600.00 |
1.2 | 半导体封装测试核心设备(装片机、倒装芯片键合机、金铜线键合机) | 15,000.00 | 14,700.00 |
1.3 | 锂电池电芯核心工艺设备项目(叠片机) | 5,000.00 | 4,700.00 |
2 | 科技储备资金 | 15,000.00 | 15,0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9,000.00 | 8,447.17 |
合计 | 54,000.00 | 52,447.17 |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变更前实施主体 | 变更前实施地点 | 变更后实施主体 | 变更后实施地点 |
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之TOPCon电池设备 | 奥特维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谊路29号 | 普乐新能源(蚌埠)有限公司、无锡普乐新能源有限公司 | 安徽省蚌埠市汤和路268号;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谊路29号 |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公司研发资源的具体情况,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公司拟以募集资金5,0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普乐新能源提供借款;募集资金3,000.00万向控股子公司无锡普乐提供借款,以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之半导体封装测试核心设备之TOPCon电池设备”,具体产品情况如下表所示:
研发产品名称 | 产品简介 |
硼扩散设备 | 用于N型电池生产,在N型硅片上进行硼扩散,从而形成P N结。可兼容M2-M12规格的TOPCon电池片生产工艺。 |
LPCVD设备 | 用于N型电池生产,以加热的方式在低压条件下使气态化合物在N型电池片背面反应并沉积形成超薄氧化硅和掺杂多晶硅薄层。可兼容M2-M12规格的TOPCon电池片生产工艺。 |
上述借款将由公司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次汇给全资子公司普乐新能源和控股子公司无锡普乐,由各子公司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管理、使用该笔借款,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不超过3年,
到期前可提前偿还;其中,全资子公司普乐新能源为无息借款;控股子公司无锡普乐为有息借款,借款利率参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募集资金借款自借款到账之日起计息,少数股东将不提供同比例借款。本议案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实施。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建设进展等不存在变化。
四、变更后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普乐新能源(蚌埠)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普乐新能源(蚌埠)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6-04-07 |
注册资本 | 15,442.9516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汤和路268号 |
经营范围 | 太阳能薄膜电池及组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太阳能薄膜电池生产线的制造和销售;太阳能发电系统集成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太阳能应用技术的研发、集成和服务;各类真空镀膜设备及半导体工艺设备的设计、制造和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及电力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查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 |
(二)无锡普乐新能源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无锡普乐新能源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23-11-30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3号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机械设备研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泵及真空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1%,普乐新能源(蚌埠)有限公司持股20%,无锡普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0%,无锡璟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5%,无锡纳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4%。 |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原因
公司于2023年8月收购普乐新能源100%股权,普乐新能源以镀膜技术为核心,深耕太阳能领域多年,在LPCVD、硼扩散设备方面具备一定的研发积累;同时,根据公司业务规划,奥特维、普乐新能源及员工持股平台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无锡普乐,主要负责电池片端真空镀膜设备产业化。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研发效率,根据公司目前研发资源的具体情况和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奥特维拟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之TOPCon电池设备”的实施主体由奥特维变更为普乐新能源、无锡普乐,实施地点由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谊路29号变更为安徽省蚌埠市汤和路268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谊路29号。
六、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在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审议程序及变更手续完成后,普乐新能源和无锡普乐将开设相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和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七、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之TOPCon电池设备”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和经营发展
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实施内容。普乐新能源及无锡普乐为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宜不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募投项目及投资金额不会发生变化,向全资子公司普乐新能源的借款为无息借款,向控股子公司的借款为有息借款,借款利率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八、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经营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奥特维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十、上网公告附件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