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亚新材: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519 证券简称:南亚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8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集中
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郑晓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413,910股,通过上海南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654,144股(四舍五入取整),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068,0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15%;
董事崔荣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86,760股,通过上海南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386,245股(四舍五入取整),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73,0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55%;
上述董事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直接持有部分已于2022年2月18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监事金建中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81,750股,通过上海南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620,589股(四舍五入取整),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702,3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9%;
监事陈小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9,509股,通过上海南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84,775股(四舍五入取整),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4,2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6%;
上述监事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直接持有部分已于2021年8月18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高级管理人员胡光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6%,该部分股票为股权激励取得。
公司股东深圳市恒邦兆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邦企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恒邦企成1号”)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353,7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62%,该部分股票为协议转让取得。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减持计划涉及6名股东,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郑晓远先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170%;崔荣华先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9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41%;金建中先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7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115%;陈小东先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04%;胡光明先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06%;恒邦企成1号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2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524%,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东身份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郑晓远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1,068,054 | 4.715% | IPO前取得:11,068,054股 |
崔荣华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773,005 | 0.755% | IPO前取得:1,773,005股 |
金建中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5,702,339 | 2.429% | IPO前取得:5,702,339股 |
陈小东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24,284 | 0.096% | IPO前取得:224,284股 |
胡光明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60,000 | 0.026% | 其他方式取得:60,000股 |
恒邦企成1号 | 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 12,353,723 | 5.262% | 协议转让取得:12,353,723股 |
注:其他方式取得为股权激励取得。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数量(股) | 减持比例 | 减持期间 | 减持价格区间 (元/股) | 前期减持计划披露日期 |
恒邦企成1号 | 76,556 | 0.033% | 2022/9/5~2023/3/3 | 20.48-25.198 | 2022/8/13 |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 计划减持数量(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减持方式 | 竞价交易减持期间 | 减持合理价格区间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拟减持原因 |
郑晓远 | 不超过:400,000股 | 不超过:0.170% |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400,000股 | 2023/5/15~2023/11/14 | 按市场价格 | IPO前取得 | 个人资金需求 |
崔荣华 | 不超过:96,600股 | 不超过:0.041% |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96,600股 | 2023/5/15~2023/11/14 | 按市场价格 | IPO前取得 | 个人资金需求 |
金建中 | 不超过:270,400股 | 不超过:0.115% |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270,400股 | 2023/5/15~2023/11/14 | 按市场价格 | IPO前取得 | 个人资金需求 |
陈小东 | 不超过:9,800股 | 不超过:0.004% |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9,800股 | 2023/5/15~2023/11/14 | 按市场价格 | IPO前取得 | 个人资金需求 |
胡光明 | 不超过:15,000股 | 不超过:0.006% |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15,000股 | 2023/5/15~2023/11/14 | 按市场价格 | 股权激励取得 | 个人资金需求 |
恒邦企成1号 | 不超过:1,230,000股 | 不超过:0.524% |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1,230,000股 | 2023/5/15~2023/11/14 | 按市场价格 | 协议转让取得 | 自身资金需求 |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如直接持有南亚新材的股份
(1)本人自南亚新材上市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南亚新材的股份;
(2)本人在南亚新材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南亚新材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南亚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本人在南亚新材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南亚新材的股份;
(4)南亚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南亚新材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本人为南亚新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本人所持南亚新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南亚新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人为南亚新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拟减持南亚新材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6)本人基于南亚新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而需遵守的其他与锁定期或转让限制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7)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不履行承诺。
2、本人如通过上海南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集团”)或者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亚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已更名为“厦门市耀南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耀南”)间接持有南亚新材的股份:
(1)本人自南亚新材上市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南亚集团/厦门耀南的股权/出资额;
(2)本人在南亚新材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南亚集团/厦门耀南的股权/出资额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南亚集团/厦门耀南的股权/出资额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本人在南亚新材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南亚集团股权/厦门耀南出资额;
(4)本人基于南亚新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而需遵守其他与锁定期或转让限制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3、如本人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减持期间内,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在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及股东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