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亚新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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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新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对南亚新材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2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11月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根据上述会议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3、鉴于公司尚未完成本次发行事项,为顺利推进本次发行,公司于2023年
月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批复规定的有效期截止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2023年
月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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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2023年11月2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决议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批复规定的有效期截止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不存在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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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 |||
王如意 | 林剑云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