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亚新材: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2-03  南亚新材(688519)公司公告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7月5日,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6,190,000股股票,发行价格为16.1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92,3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009,435.8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082,864.15元。2024年1月29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9号),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进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近日,公司、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主体开户行账号募投项目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3101041060000020139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1041060000020139,截至2024年1月26日,专户余额为9,912.0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和丙方均同意在乙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通网上银行查询、支付、对账等功能。但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乙方制订的账户监管制度等相关规定对电子支付渠道的对外支付指令进行落地审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可通兑、透支、取现,不配置单位结算卡,不开通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财资平台等电子渠道。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如意、林剑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