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亚新材:关于关联公司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03-30  南亚新材(68851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519 证券简称:南亚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5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公司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公司增资用于建设“新型膜材料产线建设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关联公司上海兴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南科技”)增资用于建设“新型膜材料产线建设项目”暨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月 27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关联公司增资用于建设“新型膜材料产线建设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二、进展情况

公司获悉,兴南科技与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于2024年3月27日签订了《产业项目发展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上海兴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投资主体

本项目由乙方投资建设,乙方通过迁址落户或通过设立子公司落户南通市海门区。如通过迁址落户的,则在本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落户;如通过设立子公司落户的,则在本协议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无论何种形式,3年内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并实缴到位。

(二)项目投资计划

乙方计划在甲方辖区内投资建设新型膜材料产线建设项目,主要从事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新型膜材料。项目总投资额(含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等)约2亿元人民币。

(三)项目选址

项目选址于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工业城内扬子江路东、苏州路南、汉江路西,总规划面积约32亩(项目四至界址及宗地面积以《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由乙方通过参加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方式依法取得,出让价格以最终的摘牌价为准(现行工业用地挂牌出让起始价为22万元/亩),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合同约定予以缴纳。

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按规定或协议约定对乙方所投资建设项目的产业类别、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序时推进等进行审批、监督和检查。

(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甲方对于乙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覆铜板生产的相关环评手续等各项报批报建手续,项目竣工后各类验收手续及《不动产所有权证》等,甲方给予必要的、积极的协助,产生费用由乙方支付。

(三)甲方应在在本协议订立前确认乙方项目规划内容均符合南通市海门区区域产业项目布局、项目准入、投资强度、设备投入、规划设计等要求。如甲方发现乙方项目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应于订立协议前告知乙方。

(四)甲方负责为本项目提供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至地块周边(红线外)。用地达到“净地”标准、“七通一平”,即通路、通电、通天燃气、通给水、通排水、通蒸汽、通电讯网络到用地红线;红线内场地无拆迁物、场地平整。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前,其出入口能正常接入市政路网。确保配套基础设施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五)如确需在乙方用地范围内铺设有关公用工程管道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或相关部门可在不影响或者尽量减少乙方项目建设及企业生产的情况下进行,以不损坏企业设施为原则,且施工完毕后即予恢复。如施工给乙方

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应赔偿。

(六)在乙方所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甲方有权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度以及其他约定事项进行确认。分期分厂、分线(或分批)立项建设,分期分厂、分线(或分批)确认。

(七)甲方应给予乙方招商产业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备补贴、人才政策等。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要求甲方提供已承诺的基础设施配套。

(二)要求甲方在办理有关事项审批手续的过程中,给予甲方职能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配合和协助。

(三)乙方收到交付项目用地并收到《土地交付通知书》,乙方应确保在收到通知书后尽快开工建设。

(四)乙方投资项目,分期分厂、分线(或分批)办理立项、节能、环保、安全和稳定风险评估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开工后,乙方应按照甲方或甲方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五)本项目建设厂房及相关配套建筑必须符合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挂牌时的相关要求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要求,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

(六)在每个立项项目取得《竣工备案表》或完成竣工备案手续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项目投产核验申请。

投产认定由甲方在接到乙方申请后1周内组织开展。认定投产的,甲方需向乙方出具《投产证明》;不认定的,说明事实理由,由乙方予以整改。分期分厂、分线(或分批)立项项目,则分期分厂、分线(或分批)核验。

(七)乙方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积极协调施工企业按规定在甲方所在地注册一般纳税人的分公司(甲方辖区内企业除外),以利于其应缴纳的税款缴纳在项目建设地。

(八)乙方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使用申请的,需经甲方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或乙方提出的续期申请未予批准的,土地出让期满后,由出让方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甲方对乙

方在该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评估后予以补偿。

(九)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按约参加项目选址用地的竞拍。如在本协议签订次日起超过6个月项目选址用地仍未挂牌出让的,且甲乙双方就项目用地选址也没有达成其他替代解决方案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后双方权利义务结清;如果乙方按照约定参加了项目选址用地的竞拍,但因非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土地被其他人竞得,且甲乙双方就项目用地选址也没有达成其他替代解决方案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后双方权利义务结清。

(十)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缴纳协议项目履约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

5、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提供基础设施配套,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相应的考核期限顺延。如影响乙方建设和生产的,则构成根本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积极实施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注册登记、分期分厂、分线(或分批)立项等各项前期工作,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三)原则上乙方应在拿地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一期项目。开工时间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出,甲方根据土地招拍挂价格原价回收该宗地块,并于协议解除之日始10日内退返乙方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和履约保证金,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未开工建设超过3个月的,则乙方有权选择(1)解除本协议,由甲方根据土地招拍挂价格原价回收该宗地块,并于协议解除之日始10日内退返乙方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和履约保证金,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2)甲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消除开工影响且经乙方认可的,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造成乙方相应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应退返的土地出让金及履约保证金由甲方退返至乙方账户。甲方迟延退返的,按未返部分的日万分之三缴纳滞纳金。

(四)乙方未经甲方批准,违反本协议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采用股权转让等方式擅自变更该项目经营内容、类别用途、开发条件或违反开发园区产业政策及发展要求的,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

6、其他

(一)如遇不可抗力事件或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或甲方上级政府政策调整及规划变更的影响,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乙方均享有协议的单方解除权,其中由于甲方上级政府政策调整及规划变更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将本项目协议的内容对外披露或公布。

(四)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壹份向区项目办报备,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五)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是以竞买目标土地为前提,土地使用权最终能否竞得、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2、本次投资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本次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股东增资或自筹资金,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财务风险。

4、本次投资项目在实施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均会面临宏观经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当地政策、市场环境、生产经营等因素的影响,项目具体投入金额、投资周期、能否建成并投入使用均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存在本项

目部分或全部无法实施的情况。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项目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