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股份: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21证券简称:芯原股份公告编号:2026-056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2026年
月
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涛路
号张江大厦
楼芯原股份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815 |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815 |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117,400,602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117,400,602 |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22.3231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22.3231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董事长WayneWei-MingDai(戴伟民)主持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列席11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石雯丽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113,404,959 | 96.5966 | 3,941,113 | 3.3570 | 54,530 | 0.0464 |
2、议案名称: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113,321,348 | 96.5254 | 4,022,180 | 3.4260 | 57,074 | 0.0486 |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113,324,435 | 96.5280 | 3,927,816 | 3.3457 | 148,351 | 0.1264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1 | 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 78,950,652 | 95.1829 | 3,941,113 | 4.7514 | 54,530 | 0.0657 |
| 2 | 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 78,867,041 | 95.0821 | 4,022,180 | 4.8491 | 57,074 | 0.0688 |
| 3 |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78,870,128 | 95.0858 | 3,927,816 | 4.7354 | 148,351 | 0.1789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拟激励对象或与之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
、
回避表决。
2、本次股东会的议案1、2、3是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超、陈琦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境内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