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前生物: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0  科前生物(68852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526 证券简称:科前生物 公告编号:2023-050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

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前生物”)于2023年9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3】030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就《问询函》中的问题逐项进行了分析,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1、公告显示,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叶长发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三人于2018年11月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承诺各方保持一致行动至公司上市满36个月。2023年9月22日,前述《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到期。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陈焕春、金梅林、叶长发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背景及考虑因素;(2)上述七人是否在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存在分歧,是否存在其他一

致行动或利益安排;(3)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内部治理、管理及核心技术团队稳定等的影响,公司是否会出现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如是,请说明公司拟采取的防范及应对措施。

【公司回复】

(一)陈焕春、金梅林、叶长发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背景及考虑因素

1、原一致行动的阶段性目的已实现,陈焕春、金梅林、叶长发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客观条件已形成

根据2018年11月签署的原《一致行动人协议》,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叶长发承诺并同意在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以巩固各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在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3日之前,应由陈焕春召集各方先进行协商。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应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决定;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按照过半数的多数人相同意见形成决定。各方形成决定后,应在股东大会会议上按照该决定表决。如各方担任公司的董事,该等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上按照该决定表决。

原一致行动关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了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稳定,对保证经营决策统一起到了明显作用,为发行人科学决策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2020年9月22日,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目前,公司上市已满三年,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各负其责、运作良好,公司经营管理内控水平已有长足进步。因此,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阶段性目的已实现,相关协议到期后陈焕春、金梅林、叶长发不再续签的客观条件已形成。

2、陈焕春、金梅林、叶长发因专注个人事务,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

根据公司2023年4月1日披露的《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董事辞职的公告》,陈焕春因相关规定,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金梅林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叶长发已于2003年11月从华中农大退休后,被公司聘请从事工会管理工作,2017年9月,叶长发从公司离职不再从事工会管理工作,仅担任监事。

根据原《一致行动人协议》,陈焕春等七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表决前,需针对各决策事项进行事前协商。由于陈焕春、金梅林承担较多重大课题及科研项目的主持任务,叶长发已退休,决策表决前的协商事项耗费其较多的精力,鉴于公司在筹备上市工作启动至今,公司治理水平已明显得到提升,符合公众公司要求,为更多地专注个人事务,上述三人决定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但依然会按照公司治理的相关决策程序依法依规行使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上市以来,已经逐步就经营管理、人才培养等形成了有效的选拔和晋升机制,鉴于陈焕春等七人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已到

期终止,在整个兽用生物制品行业以及公司新的发展态势下,公司实际控制人调整限于在原有一致行动人框架内进行,避免原有的经营核心发生重大变动,在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四人原有决策核心稳定的基础上保证公司既定的发展战略能够持续推进落实并持续回报社会,努力实现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

(二)上述七人是否在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存在分歧,是否存在其他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

经公司与上述七名原一致行动人核实,七名原一致行动人均出具如下说明:

1、在原《一致行动人协议》期间至今,原一致行动人之间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上意见一致,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存在分歧。

2、原《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后,除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共同签署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外,原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且与公司截至2023年9月20日的其他前十大股东之间也不存在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

3、原《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后,陈焕春、金梅林、叶长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并继续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将按照新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和行使股东

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或董事义务,并继续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上述七名原一致行动人在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存在分歧,除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新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外,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

(三)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内部治理、管理及核心技术团队稳定等的影响,公司是否会出现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在财务、销售、运营等各个方面与主要股东均保持独立,公司各内部职能部门分工明确、权责分明,形成了高效、可靠的内部控制机构,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及运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得到有效执行,有效的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与运行效率。

公司依法建立了健全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管理层会议组成的较为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在多元化股东结构下能够实现董事会和管理层稳定运作,同时,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治理细则,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公司各组织机构独立运作、相互协调,制衡机制有效运作,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透明、清晰、有效;公司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运作需要,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内部控

制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部控制规定,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合理、有效及公司治理的不断完善。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公司全职工作,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的开展与落实,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有序,公司管理及核心技术团队人员稳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将持续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障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正常运转,保证公司治理及重大决策机制的规范运行。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综上所述,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内部治理、管理及核心技术团队稳定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出现控制权不稳定的重大风险。

【持续督导机构的核查意见】

通过查阅原《一致行动人协议》、新《一致行动人协议》及相关说明,了解新《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后董事会成员以及管理团队的变动情况、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等,本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1、陈焕春、金梅林、叶长发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具有合理性;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七人在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存在分歧,除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新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外,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

3、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内部治理、管理及核心技术团队稳定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出现控制权不稳定的重大风险。

【律师核查结论】

经核查,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陈焕春、金梅林、叶长发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具有合理性。

2、七名原一致行动人在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存在分歧,除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新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外,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

3、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内部治理、管理及核心技术团队稳定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出现控制权不稳定的重大风险。

问题2、根据前期信息披露,股东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叶长发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已于2023年9月22日上市流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七名股东在未来12个月内视市场情况进行增持或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请公司结合相关股东前期承诺情况,核实上述股东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是否为了分散减持或存在规避减持股份相关承诺的情形。

【公司回复】

(一)原一致行动人前期的承诺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原七名一致行动人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叶长发已作出关于股份限售和减持的相关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和叶长发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4)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实际控制人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和方六荣承诺:

1)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不再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关于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和叶长发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人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是为了分散减持或规避减持股份相关承诺首先,原一致行动人陈焕春、金梅林、叶长发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系三人出于个人意愿,谨慎考虑后作出的决定。公司上市三年,经营正常稳定,内部沟通机制畅通,公司董事会等内部决策机制有效运行,三位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基于考虑自身情况而作出的决定,并非是出于分散或规避减持股份相关承诺的目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背景及原因详见本问询回复之问题1之“【公司回复】”之“1、陈焕春、金梅林、叶长发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背景及考虑因素”。

其次,原一致行动人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叶长发已书面确认,上述七人在科前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已于2023年9月21日届满并于2023年9月22日起上市流通。截至确认函签署之日,上述七人均严格遵守了关于股份限售和减持的前期承诺,上述股东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存在为了分散减持或存在规避减持股份相关承诺的情形。

最后,根据原一致行动人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叶长发的书面确认,上述七人暂无减持股份的计划或意向。陈焕春、金梅林和叶长发均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依然需要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大股东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上述七人未来如有减持计划,其将按照《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面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原七名一致行动人在原《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四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符合协议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亦未违反或变相豁免公司上市时实际控制人所做出的股份限售的承诺,原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存在为了分散减持或存在规避减持股份相关承诺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关注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叶长发七人的股份增持或减持计划,督促相关主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的要求。

【持续督导机构的核查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招股说明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确认函,本持续督导机构认为,上述股东之间原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存在为了分散减持或存在规避减持股份相关承诺的情形。

【律师核查结论】

经核查,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原七名一致行动人原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存在为了分散减持或规避减持股份相关承诺的情形。

问题3、公告显示,自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生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四人合计持

有公司27.48%股份。请你公司:(1)结合公司董事会的具体构成、各董事的提名任免情况、董事会决策机制,补充披露陈焕春、金梅林、叶长发能否对公司董事会施加重大影响;(2)函询并披露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定、是否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其他利益安排;(3)结合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及后续安排,新《一致行动协议》关于分歧解决机制的约定等情况,补充说明认定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结合公司董事会的具体构成、各董事的提名任免情况、董事会决策机制,补充披露陈焕春、金梅林、叶长发能否对公司董事会施加重大影响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的具体构成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9人组成,包括原一致行动人何启盖、方六荣、吴美洲以及陈慕琳、钟鸣、刘春全、3名独立董事,均由董事会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序号姓名职务提名方式
1陈慕琳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提名
2钟鸣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提名
3刘春全董事董事会提名
4何启盖董事董事会提名
5方六荣董事董事会提名
6吴美洲董事董事会提名
7罗飞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
8王宏林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
9王晖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的选派方式

依据上述董事的提名情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资格后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董事会提名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具体情况如下:

①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提名规则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公司制定的《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对提名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提名委员会组织机构独立,提名规则明确,权责清晰。

②提名过程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规定:“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候选人经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二)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未对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或原一致行动人可提名的董事会席位数量进行分配或予以明确规定。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提名委员会提名过程依法进行,提名结果的独立性、公允性、民主性、科学性可以得到保障。

③选举过程

公司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选举。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不同候选人。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通过其持有的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

3、董事会决策机制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对根据本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结合董事会构成和决策机制分析,董事会决策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无董事能够单独控制董事会决策,无董事能够

单方面决定或否决董事会审议事项。陈焕春、金梅林、叶长发三人并不是公司董事,亦无法对公司董事会施加重大影响。

(二)函询并披露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定、是否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向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函询,并收到其书面回复:

1、股东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陈焕春、金梅林、叶长发回复如下:

“截至本函回复之日,本企业/本人与科前生物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定,本企业/本人不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其他利益安排。”

2、公司董事(陈慕琳、钟鸣、刘春全、罗飞、王宏林、王晖)和高级管理人员(陈慕琳、徐高原、陈关平、汤细彪、钟鸣、邹天天)回复如下:

“截至本函回复之日,本人与科前生物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定,本人不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其他利益安排。”

3、公司股东、董事(何启盖、方六荣、吴美洲)及股东吴斌回复如下:

“截至本函回复之日,除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共同签署的新《一致行动人协议》外,与科前生物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定。”综上,除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共同签署的新《一致行动人协议》,构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外,公司其他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定,不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其他利益安排。

(三)结合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及后续安排,新《一致行动协议》关于分歧解决机制的约定等情况,补充说明认定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

1、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及后续安排

截至2023年9月20日,公司总股本为466,168,016股,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其持股情况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参与公司经营 管理情况
1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78,004,31016.73推荐其董事刘春全担任公司董事
2陈焕春70,860,47015.20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3金梅林36,677,8277.87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4何启盖33,173,3337.12公司董事及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5吴斌33,173,3337.12公司监事会主席及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6方六荣33,173,3337.12公司董事及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7吴美洲28,586,1606.13公司董事
8叶长发27,506,1415.90公司监事

其中,何启盖、方六荣、吴美洲为公司董事,吴斌、叶长发为公司监事,原一致行动人陈焕春、金梅林已于2023年4月1日分别辞去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职务。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在任职期内仍按照现有人员进行履职,暂无其他安排。

2、新《一致行动协议》关于分歧解决机制的约定

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中关于分歧解决机制的约定如下:“在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3日之前,应由吴斌召集各方先进行协商。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应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决定;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按照过半数的多数人相同意见形成决定。各方形成决定后,应在股东大会会议上按照该决定表决。如各方担任公司的董事,该等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上按照该决定表决。”

3、认定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合计持有公司27.49%股份,四人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各方在处理有关公

司经营发展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以巩固各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四人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远超过公司其他股东分别所持公司股份,同时,根据主要股东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陈焕春、金梅林作出的说明,其未与公司其他主要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不能单独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作为一致行动人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另外,何启盖、方六荣、吴美洲均担任公司董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也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将其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合公司客观情况,具有合理性。

【持续督导机构的核查意见】通过查阅新《一致行动人协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公告及相关回函,了解新《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后董事会成员以及管理团队的变动情况、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等,本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1、陈焕春、金梅林、叶长发无法对公司董事会施加重大影响;

2、除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共同签署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构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外,公司其他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定,不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其他利益安排;

3、认定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为实际控制人具有其合理性。

【律师核查结论】

经核查,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结合董事会构成和决策机制分析,陈焕春、金梅林、叶长发三人无法对公司董事会施加重大影响。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共同签署新《一致行动人协议》,构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外,公司其他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定,不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其他利益安排。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将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合公司客观情况,具有合理性。

特此公告。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