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森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8  豪森股份(688529)公司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豪森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曲洪东、申晓斌被保荐公司代码:688529

重大事项提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1号)核准,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3,2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0.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5,6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005.99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0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11月9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2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2年度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项 目工作内容
计划。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机构于2022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30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6、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7、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10、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项 目工作内容
重大遗漏。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2、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3、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本持续督导期间,因公司2021年度一季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2022年12月30日,上市公司收到大连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德熙、赵方灏、许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更正会计差错,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于2023年1月20 日向大连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除此以外,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
14、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15、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项 目工作内容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6、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存在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公司已向监管部门汇报了相关事项并公告致歉,2022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三季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保荐机构进一步加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学习。除此以外,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7、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于2022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30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有2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18、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9、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项 目工作内容
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该等事项。
20、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21、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2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2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2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2022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31日及2023年3月28
项 目工作内容
日至2023年3月29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25、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作,未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26、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2022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1月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2022年4月2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2022年4月2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2年4月2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2022年5月2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2年10月20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2年10月25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2年10月25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022年10月25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
项 目工作内容
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2年11月2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2年11月2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2年11月21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2年12月19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7、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有)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存在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此外,经大连证监局对上市公司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存在2021年一季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针对上述问题,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完成2021年一季报和2022年三季报的会计差错更正,并予以公告,并进一步加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学习。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更新迭代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科技创新型行业,技术优势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获专利授权共计136项。由于下游行业产品迭代较快,客户需求不断变化。未来,如果公司的技术研发创新能力不能及时匹配客户的需求,公司将面临客户流失的风险。

2、技术人才流失与技术泄密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技术密集型企业,技术人才对公司的产品创新、持续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研发设计人员1,010 人,占公司员工总数的46.01%。随着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各厂商对于技术人才的争夺也将不断加剧,公司将面临技术人才流失与技术泄密的风险。

(二)经营风险

1、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的智能生产线和智能装备均为非标设备,采用订单生产模式,根据销售合同订单安排生产,一般分为规划、研发设计、加工制造和采购、厂内装配调试集成、预验收、客户现场恢复及装配调试集成、终验收、售后服务等阶段。公司产品在厂内装配集成调试并通过预验收后发货至客户现场,一般通过终验收意味着风险报酬的实质转移,公司在项目通过终验收后确认销售收入。

公司智能生产线和智能装备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为在项目通过终验收后一次性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时点为项目通过终验收时,具体依据是终验收报告等表明项目通过终验收的外部凭证资料。

在上述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和项目执行周期下,公司各年新签合同订单及其季节分布具有一定的随机性,无明显规律特征;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两年左右,但项目与项目之间差异较大,既有项目执行周期较长的项目,也有项目执行周期

较短的项目,具有一定的随机分布特征;项目推进进度与公司员工人数、工作饱和度、在手未确认收入订单总金额及其变动趋势密切相关。上述特征决定了公司营业收入季度分布之间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公司存在一定收入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在发展过程中建立了符合公司自身业务特点的经营模式以及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培养了具有先进理念、开阔视野和丰富管理经验的管理团队,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随着公司资产、业务、机构和人员的规模扩张,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资源配置和内控管理的复杂度不断上升,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经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不排除公司内控体系和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规模快速扩张的可能性。因此,公司存在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和内部控制风险。

3、下游行业和客户较为集中的风险

公司是一家智能生产线和智能自动化装备集成供应商,深耕于汽车智能生产线领域,所服务的客户主要为汽车整车厂商和动力总成厂商及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系统核心部件厂商,所服务的客户大部分为其所处行业的一线企业,由于下游行业的产业发展特点及竞争态势导致行业集中度较高,因此公司的下游客户较为集中。因此,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汽车行业景气程度影响较大,如果汽车行业整体下滑,则公司的业绩可能受到较大负面影响。

4、公司应收账款增长较快的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收入规模的扩大,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增长较多,同比增长32.28%,并存在客户回款逾期的情况。

公司的客户主要为大型汽车厂商和汽车核心零部件供应商,客户的回款情况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既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也受到客户所生产产品在市场的销售对其现金流量的影响,同时也与客户的自身效率相关,因此客户的回款存在不确定性。较快的应收账款增长,既增加了坏账计提的金额,也增加了客户

逾期回款甚至无法回款的风险。未来公司预计业务和收入规模仍会继续保持增长趋势,在此提请投资者注意应收账款增长的风险。

(三)行业风险

1、下游行业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应用于汽车行业的智能生产线,公司的主要客户包括上汽通用、采埃孚、北京奔驰、长安福特、特斯拉、华晨宝马、标致雪铁龙、康明斯、格特拉克、卡特彼勒、上汽集团、一汽大众和盛瑞传动等国内外汽车企业。公司作为汽车装备制造企业,其生产经营直接受到汽车行业的景气度的影响,如汽车行业市场持续下滑,则公司的生产经营会受到较大影响,新签订单和公司业绩会因此下滑且下滑幅度较大。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智能生产线和智能自动化装备,均属于汽车制造关键智能装备,目前阶段,公司主要的竞争对手是国际同行业公司及其在我国的独资或者合资公司,国内有实力的竞争对手较少。

目前公司主要产品及主营业务市场相对稳定,公司与上汽通用、采埃孚、北京奔驰、华晨宝马、长安福特等优质客户保持长期稳定合作,行业良好的市场前景一方面将吸引具有品牌优势、研发技术优势及资本优势国际知名企业直接或者以合资公司形式进入我国市场,部分掌握关键核心部件的上游企业也不断延伸产业链至下游集成领域,另一方面部分国内同行业企业在技术、经营模式上全面跟进和模仿,以期获得突破。公司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四)宏观环境风险

1、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智能装备制造业的需求,主要取决于下游汽车制造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其增长速度,目前公司下游行业客户集中在汽车行业,公司的经营业务与下游行业及宏观经济周期密切相关。未来,如果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到下游行业的发展环境,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国际贸易环境变化的风险

公司在报告期内海外业务较少,为了大力拓展海外市场,公司在香港、美国、德国和印度设立子公司。公司的产品主要为汽车领域提供高端智能装备,随着国际贸易市场环境的变化,如中美贸易摩擦等,有可能影响到公司拓展海外市场的进程,对公司持续扩大国际影响力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中美贸易摩擦导致的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会提高公司自美国进口商品的成本,从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2年,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2022年度2021年度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1,566,778,677.811,193,362,599.2331.2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0,214,425.9970,166,835.4428.5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9,777,008.1742,051,609.63113.4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4,776,044.33-133,558,585.43不适用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99,490,313.461,096,855,711.859.36
总资产4,152,996,586.822,989,083,301.6538.94

2022年,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主要财务指标本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50.16181.2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450.16181.2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20.11281.8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121.98减少3.14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811.29减少3.52个百分点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5.957.74增加1.79个百分点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 31.29%,主要系公司新能源领域智能生产线订单占比稳步提升且相比传统燃油汽车领域智能生产线项目周期较短,项目收入确认金额大幅增加所致。报告期内新能源领域智能生产线收入占全年收入的 55.49%;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113.49%,主要系报告期内项目确认金额大幅增加,并通过降本增效有效提高产品毛利率;报告期末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内收到的货款增加;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较上年年末增加 38.94%,主要系公司在手订单规模增加导致存货增加所致。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经过多年的积累,豪森股份形成了客户资源优势、项目管理优势、内部标准优势、技术研发优势等核心竞争优势,具体如下:

1、客户资源优质,项目经验丰富

公司具备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公司拥有良好的客户群体,并能与客户保持长久稳固的合作关系,公司客户涵盖汽车行业大多数的主流汽车主机厂及知名汽车动力部件供应商。以欧系客户为代表的包含北京奔驰、华晨宝马、一汽大众、上汽大众、采埃孚等,以美系客户为代表的包含上汽通用、长安福特、康明斯、卡特彼勒,新能源汽车为代表的包含比亚迪、特斯拉、小鹏汽车、理想汽车、加拿大巴拉德、蜂巢传动、新源动力、孚能科技等,以国内自主品牌为代表的包含长城汽车、吉利汽车、长安汽车、一汽集团、潍柴动力等。多年在行业的深耕,铸就公司行业的品牌价值,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竞争优势。

2、高效的项目管理能力和交付能力

公司拥有自研MES/MOS/PLS/BIM多套科学管理体系,实现从厂房建设至供应调配管控及产线生产管理的全方位全流程数据追踪。公司拥有强大的项目管理团队,并且配备了龙门式加工中心、五轴联动加工中心、卧式加工中心、立式躺铣加工中心、以及德国和蔡司美国法柔三坐标检测设备合计超过百余台套,可同时满足多条大型成套产线项目的同步实施,能够确保项目顺利交付。下游客户除关注供应商在技术方案、投标报价外,针对供应商项目管理能力、产品质量保

证能力、生产交付周期保障能力等方面也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公司通过多年的积累,无论在生产资源还是在管理体系方面得到了下游中高端客户的肯定,建立了公司的重要优势。

3、卓越的标准转换与理解能力

公司在为下游高端客户(欧系、美系)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同时,也全面掌握了欧、美等国际技术标准及产品工艺要求,结合公司的管理体系与产品技术,公司建立了14大项内部标准,包含产品技术标准、设计技术标准、制造技术标准、检验技术标准、能源技术标准、安全技术标准、信息技术标准、技术基础标准等。公司目前建立的内部标准可满足大多数欧美合资、独资汽车主机厂的要求,这也为公司在获取下游高端客户订单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4、优越的研发技术能力

公司设立以来一贯重视研发与技术创新,通过模块化、平台化的研发模式,打造了全面成熟的研发体系,形成了较为领先的研发技术能力。截至期末公司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合计290项,满足客户在生产线自动化、柔性化、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的需求。

2022年,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不利变化。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公司始终秉持技术是保证公司核心竞争力重要的支点,围绕客户价值需求、内部价值需求、未来发展需求作为公司的研发方向。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获得授权专利136件,授权软件著作权154件。其中,2022年新增获得授权专利32件,授权软件著作权22件。报告期内获得的知识产权情况如下:

项目本期新增累计数量
申请数(个)获得数(个)申请数获得数(个)
发明专利753617
实用新型专利4027136119
外观设计专利0000
软件著作权2622167154
其他0000
合计7365339290

2022年,研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

本期数上年同期数变化幅度(%)
费用化研发投入104,648,437.3882,704,996.8026.53
资本化研发投入--不适用
研发投入合计104,648,437.3882,704,996.8026.53
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比 例(%)6.686.93减少0.25个百分点
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比重(%)--不适用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如有)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规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5,486.14万元,2022年度使用募集资金2,111.95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账户余额为260.6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金额
募集资金专户到账金额(1)60,274.50
减:投入募集资金项目(a)35,486.14
支付中介机构等相关发行费用(b)1,268.51
支付募集资金账户手续费(c)0.10
期末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2)=a+b+c36,754.75
期末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3)=(1)-(2)23,519.75
期末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金额(4)9,190.84
期末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5)15,000.00
期末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金额(6)931.74
期末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余额(7)=(3)-(4)-(5)+(6)260.65

公司2022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豪森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十一、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曲洪东申晓斌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