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森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监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10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填写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
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
前款所述主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此外,前款所述主体需要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3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若知情人为自然人,还需要提供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或个人、以及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照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以及要求适当的赔偿。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一: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名称 | 所在单位/部门 | 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券账户 | 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日期 | 登记人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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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填表须知: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请完整填写,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如有特别说明事项,可另行附页说明。
3、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的是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4、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另行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6、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如为公司登记,“登记人”需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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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 时间、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公司简称:豪森智能 公司代码:688529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