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森智能: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的公告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用智能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智能装备专项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全部结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无需董事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1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2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0.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6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634.0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005.99万元。
截至2020年11月3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59,005.99万元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第ZA15830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20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向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新能源汽车用智能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 | 45,000.00 | 29,005.99 |
2 | 新能源汽车智能装备专项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0,000.00 | 5,000.00 |
3 |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 25,000.00 | 25,000.00 |
合计 | 80,000.00 | 59,005.99 |
三、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公司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为“新能源汽车用智能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智能装备专项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上述项目已完成投入并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截至2024年6月28日,本次结项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具体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A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B | 累计已投入金额 C | 预计利息及理财收益净额 D | 尚未使用募集资金 E=B-C+D | 已签订合同待支付款项金额 F | 预计节余金额 G=E-F |
1 | 新能源汽车用智能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 | 45,000.00 | 29,005.99 | 28,533.07 | 995.57 | 1,468.49 | 1,468.49 | 0 |
2 | 新能源汽车智能装备专项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0,000.00 | 5,000.00 | 4,181.84 | 171.62 | 989.78 | 989.78 | 0 |
3 |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 25,000.00 | 25,000.00 | 25,000.00 | 0 | 0 | 0 | 0 |
合计 | 80,000.00 | 59,005.99 | 57,714.91 | 1,167.19 | 2,458.27 | 2,458.27 | 0 |
注1:预计利息及理财收益净额为截至2024年6月28日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及现金管理理财收益。注2:“已签订合同待支付款项金额”指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支付的金额;待支付款项总额中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注3:“预计节余金额”不包含公司尚未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实际节余募集资金以募集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注4:上述表格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后,公司将保留募投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在满足付款条件时,通过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付项目尾款等款项,并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存放、管理,直至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完毕待支付的相关合同尾款。待付款项全部结清及完成铺底流动资金投入后,届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四、本次募投项目结项的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5.3.10规定:“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科创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科创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行程序,但科创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本次公告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亦无需监事会或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