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森智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豪森智能”)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出具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二)》。鉴于各方于2019年7月15日、2020年7月8日分别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将于2024年11月8日届满,基于公司未来的发展需要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保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背景情况
2019年7月15日,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承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豪森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就三人在豪森智能董事会、股东大会中采取一致行动、共同控制豪森智能进行了相关约定,约定三方系一致行动人关系,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如提名权、提案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中保持一致行动。
2020年7月8日,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共同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同意,在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及人员提名等事项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该等事项表决权之前,各方应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
意见,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三方中的任意两方相同意见为一致意见;如出现三方意见各不相同等情形而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各方同意以董德熙的意见为一致意见。各方在行使表决权时,均不得投弃权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00万股,并于2020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即《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将于2024年11月8日届满。在《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内,上述股东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及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董德熙直接持有公司2.25%股份,通过大连博通聚源实业有限公司和大连豪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20.10%的股份表决权;赵方灏直接持有公司2.25%股份,通过大连科融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
8.51%的股份表决权;张继周直接持有公司2.25%股份,通过大连尚瑞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8.51%的股份表决权。综上,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合计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合计为43.87%。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明确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三人(以下合称“各方”)在《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十二个月内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约定如下。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有效期延长
1、各方一致同意,将《一致行动人协议》(含《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有效期延长十二个月,即将前述协议的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1月8日。
2、在延长的有效期内,各方继续按照《一致行动人协议》及《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具体方案在豪森智能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中采取一致行动,共同控制豪森智能。
(二)其他
1、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需要经各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修改文件。
2、本协议与《一致行动人协议》及《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涉及的,仍按《一致行动人协议》及《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执行。
3、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仍为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