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诚科: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冬梅-已离任)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徐冬梅)作为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本人自2024年4月22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因个人原因,本人自2024年4月22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赵建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年12月23日、2024年12月24日公司分别收到独立董事周东山先生和非独立董事贺敏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周东山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贺敏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27日、2025年1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7人调整为5人,其中非独立董事人数由4人调整为3人,独立董事由3人调整为2人。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徐冬梅女士,1966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电子材料与元器件专业,取得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1989年7月-1996年3月,历任大连显像管厂工程师、项目经理;1996年4月-2001年7月,任大连大显集团规划发展部项目经理;2001年7月-2003年7月,任大连光电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国际合作部部长;2003年7月-2005年7月,任大连华录影音实业有限公司营销部部长;2005年8月-2006年5月,任大连光电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6年6月-2010年6月,任大连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基地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7月-2020年11月,任天水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12月至今,任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封测分会秘书长;2021年8月至今,任苏州芯心思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12月至今,任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7月至今,任上海懿雨芯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2年8月至今,任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1月至今,任苏州智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2月至今,任合肥微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1月至2024年4月,任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11月至今,任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三)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本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22日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担任召集人,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任职委员。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2024年,本人在任期间,公司共召开2次董事会会议和1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除需回避的事项外,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出席次数 | |
徐冬梅 | 2 | 2 | 2 | 0 | 0 | 否 | 1 |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本人在任期间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共计4次,其中审计委员会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1次,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本人在任期间,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1次,对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讨论,本人以独立董事身份,依法履行职责,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治理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考察,并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情况,听取管理层关于公司各项日常业务的汇报,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会议前,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本人在任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2024年1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及2024年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了《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及《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是依据公司实际需求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本人在任期间,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本人在任期间,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在任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在任期间,公司聘用的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发生变动。。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人在任期间,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动。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本人在任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提交了辞职申请,申请辞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务,因本人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为确保公司董事人数以及独立董事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本人的辞职报告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公司于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赵建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担任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上述事项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及《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在任期间,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在任期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特此报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冬梅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