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浦: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62号)同意,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2,044,39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00,998,982.4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9,342,394.4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81,656,587.9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0月23日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052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名称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项目 |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 | 457285738045 | 临港综合性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 1102130919000108513 | 高集成度模拟前端及数模混合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思瑞浦微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苏州分行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 | 325605000013001289677 | 测试中心建设项目 |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512907605910807 | 补充流动资金 |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共同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各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均无实质差别,为避免重复披露,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