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浦: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投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是公司根据相关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二、《关于调整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
三、《关于作废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鉴于公司相关激励对象在本次归属前离职,相关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已不满足归属条件,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已履行必要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33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182股,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归属期限为2023年9月25日-2024年9月23日。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上述归属期内实施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洪志良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罗妍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朱光伟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