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辉光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4月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24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股数为3,083,660,725股(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价格为2.65元/股,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002,135,743.48元。上述款项已分别于2021年5月24日及2021年6月28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5月25日和2021年6月29日分别出具了《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4446号)和《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067号)。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辉光电”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和辉光电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东方证券根据有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主要办公地 |
法定代表人 |
龚德雄
李鹏、于力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021-63325888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 |
证券代码 |
688538.SH
1,383,200.3883万元
注册资本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九工路1568号
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九工路1568号
主要办公地 |
法定代表人 |
傅文彪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实际控制人 |
联系人 |
李凤玲、陈佳冬
021-60892866
联系电话 |
联系邮箱 |
ir@everdisplay.com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5月28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东方证券作为和辉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有关规定指定李鹏、卞加振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负责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由于工作岗位变动共发生两次变更,目前由李鹏、于力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和辉光电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法定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
12月31日止。保荐机构对和辉光电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但鉴于和辉光电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延长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保荐机构根据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对和辉光电的持续督导工作制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二)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和
辉光电签订了《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三)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
解和辉光电业务情况,对和辉光电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四)保荐机构督导和辉光电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五)保荐机构督促和辉光电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
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六)保荐机构对和辉光电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查,和辉光电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营;
(七)保荐机构督促和辉光电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对上市公司的信息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审阅;
(八)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持续督导期间,和辉光电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九)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
情况,持续督导期间,和辉光电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十)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和辉光电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十一)保荐机构制定了对和辉光电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延期
1、第一次延期
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六代AMOLED生产线产能扩充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为2024年12月。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2、第二次延期
2024年10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第六代AMOLED生产线产能扩充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的时间调整为2025年12月。
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
1、第一次变更
2023年10月,因原保荐代表人卞加振先生工作岗位变动,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朱佳磊先生接替卞加振先生的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第二次变更
2025年2月,因原保荐代表人朱佳磊先生工作岗位变动,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于力先生接替朱佳磊先生的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督导工作合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和辉光电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和辉光电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和辉光电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辉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持续履行对和辉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