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华科技: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峥)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峥)
本人作为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华科技”)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独立履职,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会计信息披露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徐峥,女,1974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8年12月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1992年11月至2004年12月任盐城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任上海迈伊兹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项目经理;2007年3月至2012年11月任江苏仁禾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任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盐城事务所税务鉴证部部门总经理;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盐城分所税务鉴证部部门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3年8月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盐城分所质控部质控负责人、授薪合伙人;2023年8月至今任江苏仁禾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2021年5月至今任高华科技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3年度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5次董事会会议。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按时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情况,没有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认真审阅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主动与管理层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次) | 缺席(次) |
徐峥 | 5 | 5 | 0 | 0 |
(二)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应当出席1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了1次股东大会。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出席专门相关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与外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及公司管理层针对定期报告、专项报告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本人出席全部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我对公司相关会议各项议案认真审议后,对全部议案投“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多次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通,召集相关会议讨论审计中的相关问题,督促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计划有序实施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按期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在公司上市后,本人就募集资金的使用、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底稿,提请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定期审计,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及时梳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加强内外部审计之间的协作,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予以解决。报告期内,本人还审阅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定期审计,听取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议、股东大会、在公开网站查询公司相关信息等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的诉求和建议,对中小股东提出的问题及时与董事会进行沟通,提请积极予以反馈。在履职过程中提供专业支持,促进董事会科学合理决策,对公司实控人及其他董事形成制衡,监督公司提高治理水平,积极履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控运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地了解和掌握,认真听取公司相关汇报,并对公司有关决策事项提出独立、专业的建议,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除必要的现场工作外,本人还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与董事会和财务总监就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会计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多次沟通,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对本人所提出的会计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问题,及时予以反馈。对本人拟了解的公司情况进行介绍,并根据需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公司的积极配合,有利于独立董事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
(七)其他情况
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的相关内幕信息严格保密,对本人亲属、朋友或其他人员进行约束,除不泄露内幕信息外,也未在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未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在履职过程中,本人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及法律法规提升履职能力。在公司上市后,学习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诚信运作告知函》,要求自身认真履职,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及专业咨询的作用。除积极学习会计审计准则及证监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外,主动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认清自身责任,督促公司防范风险,对中小股东负责。
(八)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2023年度任职期内,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未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南京国鼎嘉诚混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202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了《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及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进行核查。经过核查,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并按规定进行了披露。该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并与公司审计委员会积极沟通,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除会计准则变更导致的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严格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操守,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监督公司规范运作。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以及会计信息披露、重大决策事项等发表了专业性意见,在督促公司防范风险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决策监督与咨询的作用。
2024年度,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出谋划策,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对公司的相关建议
(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修订内部控制制度,充实内部审计力量;
(二)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升财务人员专业服务能力;
(三)严格按照用途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四)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快应收账款回收,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独立董事:徐峥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