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钢气体: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钢气体”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7月4日出具了《关于同意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2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9,849,630股,并于2023年
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319,398,521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076,178,95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3,219,565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部分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2名,限售期为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数为18,893,7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3%。现上述限售股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5年
月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对其持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广州德沁十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泰广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自取得之日(2022年
月
日)起
个月内不得转让。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1)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8,893,77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
月
日(原解除限售日期2025年
月
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期顺延至2025年3月24日)。
(3)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1 | 广州德沁十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446,885 | 0.72 | 9,446,885 | 0 |
2 | 广州泰广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446,885 | 0.72 | 9,446,885 | 0 |
合计 | 18,893,770 | 1.43 | 18,893,770 | 0 |
注:持有限售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 限售股类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限售期(月) |
1 | 首发限售股份 | 18,893,770 | 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 |
合计 | 18,893,770 | -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广钢气体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遵守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广钢气体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张悦 | 秦国亮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