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联新材:关于离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12  瑞联新材(688550)公司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离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乔木先生于2023年12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乔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54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乔木:

你作为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于2022年1月提前离任,原定任期至2024年8月2日结束。你于2023年2月1日-2023年12月4日期间合计减持公司股票4,362股,较你本年度可减持公司股票数量超出1,500股,超额减持金额为54,391.65元。

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减持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乔木先生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已就此次减持行为进行深刻反省,认真总结,汲取教训,今后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乔木先生将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乔木先生将按照承诺尽快购回超比例减持部分股票,并将超额减持的股份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同时承诺自2023年12月6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剩余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严格遵守减持规定。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进一步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