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联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我们认为: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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