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联新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比例触及1%的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5-02-19  瑞联新材(688550)公司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比例触及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联新材”或“公

司”)股东增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刘晓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1,698,0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69%,刘晓春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西安鑫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宙新材”)持股数量为1,882,3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8%,双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3,580,3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77%。

? 鑫宙新材于2025年2月17日至2025年2月1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660,8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8%,增持金额为2,204.75万元。本次权益变动后,刘晓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从13,580,373股增加至14,241,251股,持股比例从7.77%增加至8.15%,权益变动触及1%。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发生变化。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刘晓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鑫宙新材发来的《关于权益变动触及1%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刘晓春先生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刘晓春先生持有鑫宙新材48.54%股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刘晓春先生作为持有鑫宙新材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鑫宙新材均持有瑞联新材股份,为一致行动人。

2、本次权益变动明细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西安鑫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摩尔中心C座902室
权益变动时间2025年2月17日-2025年2月18日

权益变动明细

权益变动明细变动方式变动日期股份种类增持数量(股)增持比例(%)
集中竞价2025/2/17-2025/2/18人民币普通股660,8780.38

注: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刘晓春

刘晓春持有股份11,698,0166.6911,698,0166.6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1,698,0166.6911,698,0166.69

鑫宙新材

鑫宙新材持有股份1,882,3571.082,543,2351.4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882,3571.082,543,2351.46
合计持有股份13,580,3737.7714,241,2518.1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3,580,3737.7714,241,2518.15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为截至2025年2月14日的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后为截至2025年2月18日的持股情况。本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东增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是股东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而进行的正常增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发生变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4、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