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联新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刘晓春、鑫宙新材)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瑞联新材股票代码:68855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西安鑫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及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摩尔中心C座902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刘晓春住所及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签署日期:
2025年
月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持股比例合计触及10%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附加生效条件。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第一节释义
......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5
、基本情况 ...... 5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董事及主要责任人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 6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8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个月股份增持计划 ...... 8
第四节权益变动的方式 ...... 9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 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 9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1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第八节备查文件 ...... 14
一、备查文件目录 ...... 14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 14
第一节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瑞联新材/上市公司 | 指 |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鑫宙新材 | 指 | 西安鑫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刘晓春 | 指 | 刘晓春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刘晓春、西安鑫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3月4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刘晓春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鑫宙新材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808,1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2%,刘晓春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鑫宙新材合计持股17,473,3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合计持股比例触及10%。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本报告书中,如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西安鑫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通讯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摩尔中心C座902室 |
法定代表人 | 王银彬 |
注册资本 | 20,000万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131MAE7M7G0XP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期限 | 2024-12-06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股东姓名 | 刘晓春持股48.54%,王小伟持股11.43%,王银彬持股8.50%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董事及主要责任人情况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王银彬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男 | 中国 | 西安 | 否 |
王小伟 | 监事 | 男 | 中国 | 西安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 | 刘晓春 |
性别 | 男 |
住所及通讯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是,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瑞联新材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刘晓春先生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刘晓春先生持有鑫宙新材48.54%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刘晓春先生作为持有鑫宙新材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鑫宙新材均持有瑞联新材股份,为一致行动人,二者持有瑞联新材的股份合并计算。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
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刘晓春先生为上市公司董事,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698,0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69%。鑫宙新材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775,3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31%。刘晓春先生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鑫宙新材48.54%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及详见本报告书之“四权益变动的方式”,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交易价格根据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本次权益变动而支付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的资金。
(四)基于对公司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为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稳定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刘晓春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鑫宙新材增持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继续增持
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近期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的计划。若未来拟向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刘晓春先生任贡山威狮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泸水威狮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北京清大科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且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诚信义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为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稳定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刘晓春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鑫宙新材增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继续增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5%以上股东刘晓春持有公司股份11,665,2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8%,鑫宙新材持股数量为0。
2024年
月
日,刘晓春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2,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3月4日,刘晓春先生的一致行动人鑫宙新材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5,775,3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1%。本次权益变动后,刘晓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鑫宙新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7,473,3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合计持股比例触及10%。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
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刘晓春 | 持有股份 | 11,665,216 | 6.68 | 11,698,016 | 6.69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1,665,216 | 6.68 | 11,698,016 | 6.69 | |
鑫宙新材 | 持有股份 | 0 | 0.00 | 5,775,305 | 3.31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 | 5,775,305 | 3.31 | |
合计 | 持有股份 | 11,665,216 | 6.68 | 17,473,321 | 10.00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1,665,216 | 6.68 | 17,473,321 | 10.00 |
注:上述表格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存在的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刘晓春先生所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质押及冻结的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质押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总股本比例(%) | 冻结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总股本比例(%) |
刘晓春 | 11,698,016 | 6.69 | 7,494,000 | 64.06 | 4.29 | 1,449,000 | 12.39 | 0.83 |
除此之外,刘晓春先生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鑫宙新材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冻结等。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西安鑫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银彬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刘晓春
日期:2025年
月4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陕西省西安市 |
股票简称 | 瑞联新材 | 股票代码 | 688550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名称 | 西安鑫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注册地 |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摩尔中心C座902室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名称 | 刘晓春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通讯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11,665,216股持股比例:6.68%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17,473,321股持股比例:10.00%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不适用?(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继续增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