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联新材: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4-19  瑞联新材(68855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3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下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条款进行修改,同时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予以废止。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前述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原章程内容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整体修订内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将“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此外,由于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上市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条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上市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原西安瑞联近代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28053714D。
第三条 公司系由原西安瑞联近代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628053714D。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55万股。于2020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55万股。于2020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并任命的其他人员。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并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八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数量及出资方式如下: 下方表格同时删除持股比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限内可按照相关规定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发行文件规定的转股程序和安排将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股份登记、上市及工商变更等事宜。(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限内可按照相关规定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发行文件规定的转股程序和安排将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股份登记、上市及市场主体变更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新增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前条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与该机构签订股份托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与该机构签订股份托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对原章程中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进行了部分修订并合并表述。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180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180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前款的规定。 股东查阅、复制前述资料后应妥善保管、严格保密,不得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第三十八条 ……撤销权消灭。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第三十七条 ……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诉讼。在人民法院做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担保、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侵害上市公司财产权利,谋取上市公司商业机会,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 (一)不以任何形式,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二)不以任何形式促使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等的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四)不以任何形式促使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控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以任何形式,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二)不以任何形式促使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四)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不以任何形式促使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五)不以任何形式促使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不以任何形式促使公司及其子公司委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七)不以任何形式促使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八)不以任何形式促使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由公司及其子公司给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使用任何资金;督促公司及其子公司严格遵守贷款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资金管理制度; (九)不以任何形式影响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财务相关人员的选聘,并承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避免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士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财务相关人员,如他人提名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士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财务相关人员的,其本人及其提名的董事将于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予以反对。 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前述条款造成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遭受任何损(五)不以任何形式促使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不以任何形式促使公司及其子公司委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七)不以任何形式促使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八)不以任何形式在没有提供商品和劳务的情况下促使公司及其子公司给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任何资金; (九)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十二)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四)督促公司及其子公司严格遵守贷款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资金管理制度
失,由其等负责赔偿公司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因此而需承担税负的,亦由其等补偿),并承担连带责任。其等同意在违反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 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防止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禁止的情形发生的,将: ……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十五)不以任何形式影响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财务相关人员的选聘,并承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避免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士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财务相关人员,如他人提名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士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财务相关人员的,其本人及其提名的董事将于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予以反对。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防止本章程第四十七条所禁止的情形发生的,将: …… (二)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
新增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 除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
人代为行使。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内资股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的内资股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除以上股东会可对董事会授权的事项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 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公司章程关于审批与信息披露的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交易金额适用本公司章程关于审批与信息披露的规定。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前款规定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本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发生资金拆借、委托理财、财务资助等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在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 (一) 达到第四十三条所列标准之一的; (二) 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发生资金拆借、委托理财、财务资助等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在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 (二)往来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往来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参照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 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参照本章程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
第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六条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第六十九条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东会通知发出后……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七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第七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第七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八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八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八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八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八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五条 ……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八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第九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1) 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第九十五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 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
董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 (3) 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监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上届监事会可以提名下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该项提名应以书面方式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10天送交董事会。
第九十四条 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侯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九十六条 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侯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九十九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及公司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一百〇二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及公司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删除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〇八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〇九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九条 ……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中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一十条 ……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二)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七)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九)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九)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六)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删除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删除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删除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对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删除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补选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董事余存期间为限。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坚决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公司董事会若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删除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删除
第一百二十七条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二条 ……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流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删除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清算以及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导;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删除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删除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删除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删除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以确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并报股东会批准,以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三十六条 除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不包括关联担保)达到以下标准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不包括关联担保)达到以下标准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交易(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章程另有规定,低于上述规定的应经董事会审议的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删除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删除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相关文件;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与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长认为必要、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总经理提议、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与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对根据本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对根据本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等事项作出决议,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删除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五章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至一百一十六条关于董事义务与责任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八条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删除
第一百六十一条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任免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决定,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分管企管、财务、生产、供销、技术、人力资源、研究开发等工作。第一百六十三条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任免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决定,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分管行政、财务、生产、供销、技术、人力资源、研究开发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三条 …… 公司违反本章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八十六条 …… (五)4、公司上市后,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评估,确定该时间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5、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6、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同意并发表意见。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核后,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第一百七十三条 …… (五)4、公司上市后,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评估,确定该时间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 5、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6、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经董事会审核后,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删除
新增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第一百七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会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党委设置书记1名,配备专职副书记1名主抓党建工作。公司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成为监事、经理层成员。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和任命产生。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党委设置书记1名,配备专职副书记1名主抓党建工作。公司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成为经理层成员。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和任命产生。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党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原则,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科学决策。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党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原则,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科学决策。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删除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等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中的一家、多家或全部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等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中的一家、多家或全部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三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二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注: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相关部门人员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或备案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