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宇制药: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2021年5月26日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3日《关于同意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96号)同意注册,汇宇制药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63,600,000 股,发行价格38.87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47,213.2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11,145.7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6,067.48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0月1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验〔2021〕11-44号的《验资报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存储制度,到账后已全部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相关监管协议。
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四川泽宇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宇药业”)、四川汇宇海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宇海玥”)募集资金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开户主体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 020000461614 | 泽宇药业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开户主体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 020000437622 | 汇宇制药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 122623086014 | 汇宇制药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 | 8111001013000771157 | 汇宇海玥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府大道支行 | 73150078801600000470 | 汇宇海玥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 128905914010118 | 汇宇制药 |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 79220100040104647 | 汇宇制药 |
二、 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批准公司作为合并方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四川泽宇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宇药业”),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公司作为合并方存续经营,泽宇药业作为被合并方,其独立法人资格将予以注销,其全部业务、资产、负债、权益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公司依法承继。泽宇药业建设的“高端绿色药物产业延链项目”之实施主体由公司依法承继。同时,根据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强化募集资金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落实专款专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对部分募集资金账户变更如下:
拟注销子公司泽宇药业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020000461614),将该募集资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转入公司将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账户销户后,子公司泽宇药业与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失效。公司将与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本次募集资金账户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宜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宜。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宜。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符合自身发展及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