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宇制药:关于新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53 证券简称:汇宇制药 公告编号:2024-018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2021年5月26日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3日《关于同意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96号)同意注册,汇宇制药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63,600,000 股,发行价格38.87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247,213.2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11,145.7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6,067.48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0月1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验〔2021〕11-44号的《验资报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存储制度,到账后已全部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相关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3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实施内容调整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汇宇创新药物研究院建设项目”、“汇宇欧盟标准注射剂产业化基地(二期)项目”调减的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创新药物(HY-0006)项目的研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的《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实施内容调整及延期的公告》(2023-127号)。上述事项已经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09号)。
2024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募集资金专用存储监管协议等。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子公司四川汇宇海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宇海玥”)与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并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序号 | 开户人 | 募投项目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1 | 四川汇宇海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创新药物(HY0006)的研发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 020000545986 |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汇宇海玥与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汇宇海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乙方: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0000545986 ,截至2024年2月2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创新药物HY-0006项目_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杨泉_、__田斌__可以提前告知后在工作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5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件等方式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