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宇制药: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宇制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汇宇制药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3日出具《关于同意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96号),同意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63,600,000股,并于2021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23,6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73,907,04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9,692,954股。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10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共2名,合计持有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18,397,8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5%,前述首发限售股份的限售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该限售股将于2024年10月28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内江衡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内江衡策”)、内江盛煜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内江盛煜”)均对其持有的公司首发限售股份做出了“股份限售”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近亲属,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通过内江衡策、内江盛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对其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限售股份做出了“股份限售”的承诺,具体如下:
(一)股东内江衡策、内江盛煜承诺
“1、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合伙企业实益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兆承诺
“1、本人直接及通过内江衡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内江盛煜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5、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承诺转让股份还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核心技术人员转让股份的规定。本人转让股份还将遵守届时生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限售的其他规定。”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承诺
(1)丁兆的母亲严兆承诺
“1、本人通过内江衡策、内江盛煜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内江衡策、内江盛煜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丁兆的妻子易雨馨承诺
“1、本人通过内江衡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内江衡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高级管理人员任永春、核心技术人员胡和平、蔡刚承诺
“1、本人通过内江衡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内江衡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董事周琳(离任)承诺
“1、本人通过内江衡策、内江盛煜及成都鼎力天任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内江衡策、内江盛煜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成都鼎力天任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监事王菊(离任)承诺
“1、本人通过内江衡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内江衡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高级管理人员杨国昌(离任)、刘静默(离任)承诺
“1、本人通过内江盛煜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内江衡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均严格遵守了其所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8,397,865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发限售股份,其股份数量为18,397,865股,限售期为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0月28日(因2024年10月26日为非交易日,
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内江衡策11,038,719 2.61 11,038,719 0
内江盛煜7,359,146 1.74 7,359,146 0合计18,397,865 4.35 18,397,865 0
注: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兆先生已承诺“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次内江衡策、内江盛煜所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后,丁兆先生分别通过内江衡策、内江盛煜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8,291,916股和5,936,143股将自愿延长锁定期限六个月,并将于2025年4月26日起解除限售承诺。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序号
序号 | 限售股类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限售期 |
首发限售股18,397,865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合计/ 18,397,865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汇宇制药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兆已承诺“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次内江衡策、内江盛煜所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后,丁兆分别通过内江衡策、内江盛煜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8,291,916股和5,936,143股将自愿延长锁定期限六个月,并将于2025年4月26日起解除限售
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汇宇制药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汇宇制药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