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泽达:关于收到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
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4月21日,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具体内容如下:
2023年4月21日,你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决定书》,公司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其中,公司《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根据《决定书》认定情况,公司已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2.2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你公司股票将自2023年4月24日起停牌,本所将召开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终止上市决定。
根据本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本所已经发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事先告知书,请公司充分提示风险,做好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工作。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三、公司股票被本所摘牌前,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其他文件,并履行相关义务,披露重要信息。
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对前期定期报告及时更正,安排人员妥善做好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五、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7.12条等规定,尽快聘请主办券商,做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安排和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股份转让权利。
请公司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退市相关工作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各项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收到工作函后高度重视,后续将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