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泽达1: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或“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而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证监处罚告知[2024]2号)。
一、主要内容:
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延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告》,据披露定期报告将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截至2023年4月30日即法定披露截止日,公司未披露2022年年报。
泽达易盛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应和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岚未勤勉履行职责推进2022年年报编制与披露工作,对公司未完成2022年年报编制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是对泽达易盛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后,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
一、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林应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公告编号:2024-002
三、对应岚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拟对公司及个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及个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及个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天津证监局复核成立的,天津证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及个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天津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最终结果以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尽早落实年报编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